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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国土资源局服务承诺制

  一、服务承诺事项
  (一)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发证
  1、事项内容:开采审批、登记发证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等。
  2、承办权限:审批、审核。
  3、承办依据: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《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》。
  4、收费依据: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》(国务院150号令);《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》省政府59号令;省物价局、地矿厅《关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》浙价费[98]325号、浙地发[98]48号;浙地发[98]49号。
  5、收费标准:粘土实心砖0.8% 空心砖0.2% 水泥配料0.02% 采矿证100元/本 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/平方公里。
  6、服务程序:
  1、开采、变更、延续、注销登记申请
  2、实地踏勘
  3、审查批准
  7、申办条件:(1)换(领)发证申请(2)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(3)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(4)新矿山企业立项批准文件、开采资质证明或原采矿许可证(正、副本)(5)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一览表(6)图框、比例尺(1:1万)、直角坐标数据资质证明或原(正、副本)。
  8、服务时限:(1)换证、变更、延续、注销登记:7个工作日内;
         (2)审批发证20个工作日内。
  9、服务地点:当湖镇朝阳路35幢(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)
  10、服务责任人:矿产资源管理科 徐颖
  11、联系电话:5118318
  (二)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、改变用途
  1、事项内容: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、改变用途
  2、承办权限:审批
  3、承办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。
  4、收费依据: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》国发[1989]38号;《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》财综字[1989]94号。
  5、收费标准:(1)改变土地用途的,补缴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差额款,主要依据原用途与新用途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等,经专业评估后,提交政府视情确定。(2)不改变用途转让的,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(我市现暂不征收);转让并改变用途的,同时补缴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差额款。(3)改变用途或转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,按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缴纳费用。
  6、服务程序:
  1、申请
  2、实地踏勘
  3、审查
  4、批准
7、申办条件:(1)转让或改变用途申请;(2)转让意向或协议书;(3)原土地权源证明材料;(4)改变用途,规划许可证明材料;(4)转让的,完成20%以上投资确认材料等;(5)当事人资质证明材料;(6)其它。
  8、服务时限:10个工作日内
  9、服务地点:解放东路(农工商超市河对面)
  10、服务责任人:土地交易中心 赵金龙
  11、联系电话:5011578
  (三)、临时用地
  1、事项内容:建设、勘测工程临时用地、农村专业生产临时用地。
  2、承办权限:审批
  3、承办依据:《土管法》第57条《省实施办法》第33条。
  4、收费依据:(1)建设及勘测用地依据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《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》浙价房[95]384号、财综[95]140号。(2)农村专业生产依据《关于规范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》平政办发[2000]34号。
  5、收费标准:建设、勘测工程按征地管理费50%计收;农村专业生产管理费1.50元/平方米。
  6、服务程序:
  1、申请
  2、实地踏勘
  3、审查
  4、批准
  7、申办条件:(1)临时用地申请;(2)临时用地协议书;(3)建设或勘测单位营业执照、立项批准文件等;(4)临时用地呈报表;(5)环保等部门意见书。
  8、服务时限:10个工作日内
  9、服务地点:当湖镇朝阳路35幢(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)
  10、服务责任人:土地利用管理科徐海飞
  11、联系电话:5111810
  (四)、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
  1、事项内容: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、国有、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、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等。
  2、承办权限:核准
  3、承办依据:《土管法》第11条、第12条;《房地产管理法》第35条、第60条;《土地登记规则》第6条、第7条;《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》。
  4、收费依据:《国家土地管理局、国家测绘局、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》国土(籍)字[1990]93号、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》计价费[97]2257号;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计价格[2001]1734号;物价局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〈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浙价房[95]384号、财综[95]140号。
  5、收费标准:登记费13-40000元/宗地;证书费5-20元/本。
  6、服务程序:
  1、申请
  2、地籍调查
  3、权属审核
  4、注册登记
  5、颁发或更换证书
  7、申办条件:(1)登记申请;(2)土地权属证明材料;(3)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(4)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,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;(5)需缴纳土地税费的,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;(6)其他。
  8、服务时限:20个工作日内
  9、服务地点:平湖市新华路与当湖路交叉口
  10、服务责任人: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俞晨
  11、联系电话:5127520
  (五)、非农业建设用地
  1、事项内容:建设项目用地预审、新增建设用地、存量建设用地、农村村民建房。
  2、承办权限:审核
  3、承办依据: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》、《土管法》第53条、第62条;《土管法实施条例》第22条;《省实施办法》第21条、第36条;市政府3号令:《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》。
  4、收费依据:(1)、出让金依据国务院[90]55号令、省政府[92]19号令,《房地产管理法》《土地管理法》、财政部、国土局财综字[1995]10号文件,按出让合同收取;(2)、耕地开垦费依据浙政办发[99]38号、浙政发[2000]292号文件,9333元/亩;(3)、土地整理指标费依据浙政办发[98]91号、平政发[2001]84号文件,10000-19000元/亩;(4)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据浙政[1994]3号文件,20000元/亩;(5)、水利集资款依据浙政发[1992]52号文件,200元/亩;(6)、耕地占用税依据财政厅[1990]财农税80号,公路、航道1333元/亩;浙政[1989]20号文件,其他6000元/亩;(7)、征地管理费依据浙价房[1996]431号、[1996]财综165号、嘉价管[97]14号文件,2000--3200元/亩;(8)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预备金依据浙政法[88]83号。
  5、收费标准:耕地开垦费9333元/亩;土地整理指标费6700-12000元/亩;菜地开发建设基金20000元/亩;水利集资款200元/亩;耕地占用税公路、航道1333元/亩;其他6000元/亩;征地管理费2000--3200元/亩;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预备金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3%。
  6、服务程序:
  (1)申请=>(2)预审=>(3)预交费用=>(4)测评、评估、实地踏项勘=>(5)农用地转用审核上报=>(6)市级以上政府逐级审批=>(7)编制并审核上报征地补偿、安置、供地等方案=>(8)市人民政府审批=>(9)编制并审核上报具体项目供地材料=>(10)批准权政府审批
  7、申办条件:
  (1)预审:①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②资质证明③可研报告④规划联系单⑤土地利用规划图;(2)农用地转用:①测量图②征地补偿协议(补偿明细表);(3)具体项目供地:①立项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资质证明④建设用地呈报表⑤平面布置图⑥土地评估报告⑦其他。
  8、服务时限:(1)、新增建设用地:预审5个工作日内;农用地转用本市以下环节20个工作内;具体项目供地本市以下环节。(2)、国有存量建设用地10个工作内。(3)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:老宅基地10个工作内,新宅基地20个工作日内。    
  9、服务地点:当湖镇朝阳路35幢(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)
  10、服务责任人:土地利用管理科徐海飞
  11、联系电话:5111810
  二、违诺责任追究
  (一)申办上述事项的单位或个人,认为本局服务责任科室及经办人存在违诺情形的,应予举报或投诉,投诉电话:5128008。
  (二)经举报、投诉等方式,并经查证确有违诺情形的,按违诺追究制的有关规定,追究服务责任人的违诺责任。
  (三)因意外情况等客观因素,而造成违诺情形的,由服务责任人向当事人主动说明情况,并求得谅解;当事人不能谅解的,由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。
  (四)因服务责任人工作过错、过失等主观原因,导致违诺并给当事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,按《国家赔偿法》的有关规定,由局向当事人进行赔偿。同时,追究服务责任人相关责任。
  三、本制度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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